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 92 年 07 月 02 日)
第6條
委員會置執行秘書一人,由本署廢棄物管理處處長兼任,承主任委員之命 ,處理本會事務。

委員會有關幕僚作業,由各相關機關派員及本署現職人員組成再生資源回 收再利用工作小組 (以下簡稱工作小組) 辦理之;必要時,得依規定聘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