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再生資源回收再利用促進委員會組織規程  ( 92 年 07 月 02 日)
第4條
委員會置委員二十一人至二十五人,除主任委員、副主任委員為當然委員 外,由主任委員就相關政府機關代表、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聘兼 ;其中學者專家及環境保護團體代表,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人數之二分之一 。

前項委員任期二年,期滿得續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