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 99 年 10 月 14 日)
第4條
本小組幕僚作業,由本院環境保護署擔任之。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秉承召集人指示,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副執行 秘書二人襄助之,均兼任。

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本院環境保護署及各有關機關指派人員兼辦之, 均受執行秘書之指揮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