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 99 年 10 月 14 日)
第3條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本院副院長兼任;副召集人一人,由本院指定本 小組委員一人兼任之。

本小組置委員十六人,除召集人為當然委員外,由本院指定政務委員一人 、本院秘書長、內政部部長、國防部部長、財政部部長、教育部部長、經 濟部部長、交通部部長、本院主計處主計長、本院衛生署署長、本院環境 保護署署長、本院經濟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本院國家科學委員會主任委 員、本院農業委員會主任委員及本院文化建設委員會主任委員組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