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 99 年 10 月 14 日)
第2條
行政院 (以下簡稱本院) 緊急公害糾紛處理小組 (以下簡稱本小組) 任務 如次:

一、協調、督導中央有關機關及直轄市、縣 (市) 政府於重大緊急公害糾 紛事件發生時,即時採行適切之處理措施。

二、本院各機關間具爭議性之公害糾紛處理事務之協調、督導及考核事項 。

三、其他有關重大緊急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事項。

前項所稱重大緊急公害糾紛,指公害糾紛危及重大公共利益或社會安全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