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組織規程  ( 88 年 09 月 15 日)
第1條
本規程依公害糾紛處理法 (以下簡稱本法) 第四十七條規定訂定之。

第2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公害糾紛督導處理小組(以上簡稱本小組) 任務如下:

一、協調中央有關機關研擬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方法及對策。

二、督導或協調有關機關對於公害糾紛事件之處理。

三、提供直轄市、縣 (市) 政府處理公害糾紛事件必要之支援。

第3條
本小組置召集人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署長兼任;委員九人,由內政 部、法務部、經濟部、交通部、行政院新聞局、行政院衛生署、行政院農 業委員會、行政院勞工委員會及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各指派副首長一人組成 。

第4條
本小組置執行秘書一人,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管制考核及糾紛處理處處長 兼任,辦理本小組有關業務;副執行秘書一人,由執行秘書指派一人兼任 ,襄助執行秘書處理各項業務。

第5條
本小組所需工作人員,由有關機關調派人員兼辦之,均受執行秘書及副執 行秘書之指揮監督。

第6條
本小組處理公害糾紛事件時,得視實際需要邀請有關機關及人員參與。

第7條
本小組委員會議每一個月舉行一次為原則,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8條
本小組業務經費,由各參與機關於相關預算項目內勻支。

第9條
本小組召集人、委員、執行秘書、副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為無給職。但 出席會議委員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

第10條
本規程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