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保護人員訓練所組織條例  ( 84 年 01 月 18 日)
第6條
本所置人事管理員一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至薦任第七職等,依法辦理 人事管理事項;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