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  ( 84 年 01 月 13 日)
第9條
本所因業務需要,得報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轉請行政院核准,於適當地區 設檢驗分所,各置分所主任一人,由研究員兼任;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 條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