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  ( 84 年 01 月 13 日)
第7-1條
本所設政風室,置主任一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依法辦理政風事項。

政風室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