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條
本所置主任秘書一人,組長五人,職務均列簡任第十職等;室主任一人,
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研究員十六人至二十人,職務列薦任第八職等至第
九職等,其中七人職務得列簡任第十職等;秘書一人至三人,職務列薦任
第八職等至第九職等;科長十八人至二十二人,職務列薦任第九職等;副
研究員三十一人至三十五人,專員五人至九人,職務均列薦任第七職等至
第八職等;助理研究員四十人至六十人,職務列委任第五職等,其中二十
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科員八人至十二人,職務列委任第
四職等至第五職等,其中三人職務得列薦任第六職等至第七職等;雇員十
二人至十四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