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  ( 84 年 01 月 13 日)
第2條
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 (以下簡稱本所) ,掌理左列事項:

一、關於空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 環境衛生用藥、環境衛生用生物製劑、飲用水等標準檢驗方法之研究 及訂定事項。

二、關於空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土壤污染物、廢棄物、毒性化學物質、 環境衛生用藥、環境衛生用生物製劑、飲用水等之分析檢驗事項。

三、關於噪音、振動及非游離輻射之測定事項。

四、關於環境污染之生物檢定及指標生物鑑定事項 五、關於環境檢驗實驗室之品質及能力評鑑等事項。

六、關於環境檢驗測定服務機構之認可、管理及輔導事項。

七、關於其他環境檢驗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