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  ( 84 年 01 月 13 日)
第12條
本所對外公文,以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名義行之。但關於左列事項,得由所 行文:

一、依照署定辦法督導執行事項。

二、報署核准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