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  ( 84 年 01 月 13 日)
第11條
第五條至第八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均應依公務人員任用法取得任用 資格;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 系選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