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檢驗所組織條例  ( 84 年 01 月 13 日)
第10條
本所為應業務需要,得設各種技術委員會,研商與環境檢驗有關之法令與 技術,並審議、評鑑環境檢驗之各種標準檢驗方法及結果等事項;所需工 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調充之。

前項委員會委員,由本所所長遴選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報請行政院環境 保護署核備後聘請之,均為無給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