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品質諮詢委員會組織規程  ( 77 年 09 月 09 日)
第4條
本會置委員十七人至二十一人,由署長就有關機關代表及專家學者聘兼之 。聘期一年,期滿得續聘之。

前項專家學者之人數,不得少於全體委員二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