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93 年 03 月 24 日)
第5條
本會置執行秘書一人,承主任委員及副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日常事務;工 作人員五人至九人,受執行秘書指揮監督,辦理本會業務。

前項執行秘書及工作人員,均由本署法定員額內調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