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法規委員會組織規程  ( 93 年 03 月 24 日)
第4條
本會置委員十一人至十七人,由署長就本署參事、有關業務主管及專門人 員派兼,必要時並得就專家學者聘兼之。任期二年,屆滿得續派、聘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