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3條
本署就主管事務,對於直轄市、縣 (市) 政府之命令或處分,認為有違背 法令或逾越權限,或應執行法令而不執行者,得報請行政院停止、撤銷或 處理之。但情事緊急時,本署得發布署令先行停止、撤銷或處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