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17-2條
本署應核實配置環境保護警察隊,協助執行環境保護法令及排除稽查或取 締違反環境保護法令之阻礙事項。

環境保護警察隊依環境保護法令執行職務時,並受行政院環境保護署就其 主管業務指揮、監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