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組織條例  ( 91 年 01 月 30 日)
第13條
本署置署長一人,特任,綜理署務,並指揮、監督所屬職員及機關;副署 長二人,其中一人職務比照簡任第十四職等,另一人職務列簡任第十四職 等,襄助署長處理署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