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107 年 03 月 15 日)
第6條
雇主聘僱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之外國專業人才,於申請日前三年內不得有 下列情事之一:

一、未經許可從事工作。

二、為申請許可以外之雇主工作。

三、非依雇主指派即自行從事許可以外之工作。

四、連續曠職三日失去聯繫。

五、拒絕接受健康檢查或提供不實檢體。

六、違反就業服務法第四十八條第二項、第三項、第四十九條所發布之命 令,情節重大。

七、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八、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