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107 年 03 月 15 日)
第5條
聘僱前條外國專業人才之雇主,應為依補習及進修教育法立案之短期補習 班,並具備下列條件:

一、公司法人。

二、與國際教學機構有簽訂合作契約。但對培育國內人才有實質貢獻,經 本部會商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專案認定者,不在此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