短期補習班聘僱外國專業人才從事具專門知識或技術教師工作資格及審查標準  ( 107 年 03 月 15 日)
第3條
本法第四條第四款第二目所定之專業工作,為外國專業人才受聘僱從事下 列教學工作:

一、數位內容產業之技術創作或實際技術教學工作:

(一)數位遊戲產業:家用遊戲軟體、電腦遊戲軟體或手機遊戲軟體。

(二)電腦動畫動漫產業。

(三)體感科技產業:虛擬實境(Virtual Reality,VR) 軟硬體研發技 術、擴增實境(Augmented Reality,AR) 軟硬體研發技術、混合 實境(Mixed Reality,MR) 軟硬體研發技術、互動操控應用軟硬 體研發技術或光學感測應用軟硬體研發技術。

(四)其他對培育國內人才有實質貢獻,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 育部指定之數位內容產業。

二、其他具專門知識或技術,且經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會商教育部指定 之教學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