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7 年 02 月 06 日)
第8條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

外國專業人才得於許可有效期限屆滿前四個月期間內,檢附下列文件向本 部申請展延工作許可,許可期間最長為三年。但原許可期間不足六個月者 ,應於許可期間逾三分之二後,始得申請:

一、申請書。

二、審查費收據正本。

三、原許可期間內之具體工作實績證明。

外國專業人才因故不能於本辦法規定期限內申請展延工作許可者,經本部 認可後,得於十五日內,補行申請,並以一次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