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7 年 02 月 06 日)
第7條
外國專業人才申請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應備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外國人護照或外僑居留證影本。

三、審查費收據正本。

四、符合附表資格之相關證明文件。

五、其他經本部規定之文件。

前項檢附之文件係於國外作成者,本部得要求經我國駐外館處之驗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