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7 年 02 月 06 日)
第5條
外國專業人才從事第三條所定工作,於申請日前三年內不得有下列情事之 一:

一、未經許可從事工作。

二、從事與申請書工作內容不符。

三、依規定應提供資料,拒絕提供或提供不實。

四、違反其他中華民國法令,情節重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