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7 年 02 月 06 日)
第12條
外國專業人才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部應不予核發工作許可或展延工作許 可:

一、提供不實資料。

二、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未補正。

三、有第五條各款規定情形之一。

四、其他不符本辦法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