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國專業人才從事藝術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7 年 02 月 06 日)
第11條
外國專業人才申請藝術工作許可之應備文件中,有經政府機關(構)或國 營事業機構開具之證明文件,且得由本部自網路查知者,得免附。

前項免附之文件,由本部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