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加強輔導及受損調整支援措施 ( 105 年 12 月 20 日)
第17條
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所定之勞工,得申請加強輔導及受損調整支 援措施如下:

一、就業協助:

(一)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

(二)臨時工作津貼。

(三)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工作津貼。

(四)求職交通補助金、異地就業交通補助金、搬遷補助金及租屋補助金 。

二、待業協助:

(一)待業生活津貼。

(二)就業獎助津貼。

三、創業貸款利息補貼。

四、職業訓練生活津貼。

五、其他經本部公告之調整支援措施。

第18條
企業得申請之加強輔導及受損調整支援措施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在職勞工所屬企業,得為勞工申請在 職勞工薪資補貼。

二、僱用第三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失業勞工之企業,得申請僱用失業 勞工獎助。

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調整支援措施。

第19條
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得運用下列促進就業工具,提供失業勞工就業協助:

一、推介勞工參加職場學習,並提供職場學習及再適應津貼,申請作業規 定如附表六。

二、推介勞工從事臨時工作,並提供臨時工作津貼,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 七。

三、推介勞工參加多元就業開發方案,並提供多元就業開發方案工作津貼 ,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八。

四、推介勞工跨域求職及就業,並提供求職交通補助金、異地就業交通補 助金、搬遷補助金及租屋補助金,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九。

五、協助勞工申請待業生活津貼,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十。

六、勞工於前款津貼請領期限屆滿前再就業者,協助勞工申請就業獎助津 貼,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十一。

第20條
勞工申請創業貸款利息補貼,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十二。

第21條
勞工申請職業訓練生活津貼,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十三。

第22條
企業申請在職勞工薪資補貼,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十四。

第23條
企業申請僱用失業勞工獎助,申請作業規定如附表十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