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總則 ( 105 年 12 月 20 日)
第1條
本辦法依因應貿易自由化調整支援條例(以下簡稱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三 項規定訂定之。

第2條
本辦法主管機關為勞動部(以下簡稱本部)。

第3條
本辦法之適用對象為年滿十五歲或國民中學畢業之本國籍國民,及與我國 境內設有戶籍之國民結婚且獲准居留在臺灣地區工作之外國人、大陸地區 人民,並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者:

一、經依本條例第七條指定為可能受市場開放影響,而須預為輔導產業之 企業所屬勞工。

二、經依本條例第七條指定為已實際受市場開放影響,而須加強輔導產業 之企業所屬勞工。

三、經依本條例第九條認定之受損企業所屬勞工。

四、經依第九條認定之受損勞工。

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所定之勞工,應為企業之在職勞工或離職二年內未再 就業之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