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受損勞工之認定 ( 105 年 12 月 20 日)
第4條
勞工依本條例第十二條第二項申請受損認定,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所屬企業登記設立滿二年。

二、所屬企業經營與市場開放項目相同或直接競爭產品或服務,且未經認 定為受損企業者。

三、勞工於申請日前六個月內,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其所屬企業有減少勞工薪資,致其月投保薪資連續縮減二個月以上 ,縮減後之月投保薪資較縮減前三個月之平均月投保薪資減少百分 之二十以上。

(二)其所屬企業有關廠、歇業、解散、破產宣告致勞工失業,或依勞動 基準法第十一條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終止勞動契約。

(三)申請人依勞動基準法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五款或第六款規定終止勞動 契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