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貿易自由化勞工就業調整支援措施實施辦法  預為輔導調整支援措施 ( 105 年 12 月 20 日)
第13條
企業得申請預為輔導調整支援措施如下:

一、第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三款之勞工所屬企業,得申請協助辦理勞工 進修訓練、職務再設計補助及協助建立勞資自治協商機制。

二、第三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勞工所屬企業,得為勞工申請職務再設計補助 。

三、其他經本部公告之調整支援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