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 105 年 05 月 03 日)
第9條
就服機構對經就業諮詢,評估為缺乏工作知能之求職人,得提供職業訓練 諮詢,推介其參加職業訓練;對職業訓練結訓者,應協助推介就業或提供 技能檢定相關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