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 105 年 05 月 03 日)
第8條
就服機構對求職人經就業諮詢,評估為具有就業需求及就業能力者,得依 求才職缺與工作機會,開立介紹卡推介就業。

就服機構於前項推介就業時,得運用就業促進相關津貼或補助予以協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