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 105 年 05 月 03 日)
第7條
就服機構對經就業諮詢,評估為就業目標或職涯不清楚之求職人,得提供 下列職業輔導:

一、運用職業輔導相關測評工具,評量求職人人格特質。

二、評估個案潛能及分析適性評量結果,提供職涯發展建議。

三、協助求職人探索職業興趣、釐清職涯發展方向及評估適合之工作機會 。

就服機構對於適用其他法令所定職業輔導評量之求職人,得視需求及依其 他法令規定,轉介相關機關(構)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