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 105 年 05 月 03 日)
第5條
辦理求職登記之求職人,或經社政、衛政或相關機關(構)轉介認定有就 業需求者,由就服機構提供就業諮詢或職業輔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