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立就業服務機構就業諮詢及職業輔導實施辦法  ( 105 年 05 月 03 日)
第12條
就服機構對經就業諮詢,符合就業保險法之失業給付請領條件,且無法推 介就業或安排職業訓練之求職人,依就業保險法規定辦理失業認定,並轉 請核發失業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