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8條
為協助就業困難之被害人就業,主管機關得結合民間團體,提供促進就業 方案、推動預備性或支持性就業服務,並定期聯繫,必要時得辦理個案研 討,協助被害人就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