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庭暴力被害人就業服務辦法  ( 104 年 12 月 31 日)
第3條
對於具就業意願而就業能力不足之家庭暴力被害人(以下簡稱被害人), 主管機關應提供以下就業服務:

一、預備性就業服務:為強化被害人就業信心及就業能力,以利轉銜至一 般性職場所提供之服務,包括短期安置性場所、工作訓練及職場學習 等。

二、支持性就業服務:為協助被害人至一般性職場工作,所提供深入且持 續之服務,包括就業媒合、就業法令扶助、職場關懷與支持、追蹤輔 導及職場人身安全計畫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