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 104 年 06 月 30 日)
第5條
未就業青年親自向公立就業服務機構辦理求職登記,經諮詢及開立介紹卡 推介就業,推介地點與其日常居住處所距離三十公里以上者,公立就業服 務機構得發給求職交通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