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 104 年 06 月 30 日)
第3條
本辦法所定雇主,為就業保險投保單位之民營事業單位、團體或私立學校 。

前項所稱團體,指依人民團體法或其他法令設立者。但不包括政治團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