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年跨域就業促進補助實施辦法  ( 104 年 06 月 30 日)
第16條
前條之未就業青年於受僱且租屋之日起九十日內,得向就業當地轄區公立 就業服務機構申請租屋補助金,並應檢附下列文件:

一、租屋補助金申請書。

二、補助金領取收據。

三、本人名義之國內金融機構存摺封面影本。

四、房租繳納證明文件。

五、房屋租賃契約影本。

六、租賃房屋之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七、本人之身分證影本。

八、同意代為查詢勞工保險資料委託書。

九、居住處所及租賃事實查詢同意書。

十、其他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必要文件。

前項之未就業青年,得於受僱且租屋每滿三個月之日起九十日內,向就業 當地轄區之公立就業服務機構申請補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