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個人資料管理措施 ( 102 年 05 月 01 日)
第18條
人力仲介業就人員管理,應採取下列措施:

一、確認蒐集、處理及利用個人資料之各相關業務流程之負責人員。

二、依據作業之需要,建立管理機制,設定所屬人員不同權限,並定期確 認權限內容之適當及必要性。

三、與所屬人員約定保密義務。

四、所屬人員離職時取消其識別碼,並收繳其通行證(卡)及相關證件。

五、所屬人員持有個人資料者,於其離職時,應要求其返還個人資料之載 體,並銷毀或刪除因執行業務儲存而持有之個人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