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個人資料管理程序 ( 102 年 05 月 01 日)
第13條
人力仲介業利用個人資料行銷時,應建立下列作業程序:

一、首次行銷時,應提供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之方式,並支付所需費 用。

二、當事人表示拒絕接受行銷時,立即停止利用其個人資料行銷,並通知 所屬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