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力仲介業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及處理辦法  個人資料管理程序 ( 102 年 05 月 01 日)
第12條
人力仲介業委託他人蒐集、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全部或一部時,應對受 託者建立下列監督作業程序:

一、確認所委託蒐集、處理或利用之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及 期間。

二、確認受託者採取必要安全措施。

三、有複委託者,確認複委託之對象。

四、受託者或其受僱人違反個人資料保護法令或委託契約條時,要求受託 者向委託人通知相關事項,及採行補救措施。

五、委託人對受託者有保留指示者,其保留指示之事項。

六、委託關係終止或解除時,要求受託者返還個人資料之載體,及銷毀或 刪除因委託事項儲存而持有之個人資料。

七、確認受託者執行第一款至第六款要求事項之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