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口販運被害人工作許可及管理辦法  ( 105 年 08 月 05 日)
第4條
被害人申請工作許可,應檢具下列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時未逾效期之臨時停留許可或合法有效之停(居)留許可影本。

三、足資證明經司法警察機關或檢察官鑑別為人口販運被害人之文件影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