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105 年 04 月 19 日)
第3條
本準則所稱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指依本準則設立,專為十五歲以上 或國民中學畢業,領有身心障礙證明,具就業意願及能力之身心障礙者, 提供個別化就業服務之機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