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105 年 04 月 19 日)
第17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予補助:

一、不符申請規定,經限期補正,屆期不補正。

二、提供不實或失效文件。

三、未依業務計畫書或前條規定執行,經限期改善,屆期未改善。

四、有第十三條第二項各款所定情事之一,經查屬實。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追回已補助 之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