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105 年 04 月 19 日)
第16條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依前條規定申請補助者,應檢具下列文件向當地 主管機關提出:

一、申請書。

二、業務計畫書。

三、其他經當地主管機關指定者。

前項第二款業務計畫書內容,準用第六條規定。

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應於補助年度結束後五個月內,將業務報告及年 度決算等資料,報當地主管機關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