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設立管理及補助準則  ( 105 年 04 月 19 日)
第15條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對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構,得補助下列項目 :

一、專業人員人事費。

二、行政費。

三、其他與就業服務有關之費用。

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考量轄區需求狀況及身心障礙者就業服務機 構服務績效,每年公告補助範圍及額度。